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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

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

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

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

(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

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

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