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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

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

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
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

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

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

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
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 2 个月作出计划报劳

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
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十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

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
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

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