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与工资待遇备查表
假期名称
假期
工资待遇
规定文件
婚假
国家规定
3 天
假期工资
(80)劳总薪字 29 号/(80)
财企字 41 号
沪劳保综发(2003)2 号
晚婚
假
男年满 25 周岁初
婚,女年满 23 周
岁初婚
7 天
同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实
施)
产前
假
如工作许可,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
以上(按二十八周计
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产假
正常生育
90
天 【产前 15 天,不
得放在产后休,产后
75 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
第 9 号令
2001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 109 号
沪劳保发(90)109
号
难产【另加】
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另
加】
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
产假 15 天
晚育
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
一个子女,年满
24 周岁的
30 天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实
施)
配偶
护理假 3 天
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单位批
准
六个半月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沪劳保发(90)109
号
自然
流产
假
妊娠三个月内自
然流产或子宫外
孕者
产假三十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自然
流产者
产假四十五天
月经
假
从事高空、低温、冷
水、野外流动和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作业的
或从事生产第一线
长久站立行走作业
的女职工
1 天
公假【工资照发】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沪劳保发(90)109
号
丧假
父母、配偶、子
女
1-3 天
假期工资
(80)劳总薪字 29 号/(80)
财企字 41 号
沪劳资发(87)130 号
沪劳保综发(2003)2 号
岳父母、公婆【
本
市规定】
1-3 天
探亲
假
【含公休
假和法
定节日
在内】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自愿二年
探望一次的,应给予 6 0
天假期【本市规定】
假期工资
国发(1981)36 号
沪劳(81)资创字第第 92
号
沪劳保综发(2003)2 号
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
0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
的,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
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20天
路程假
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
新年
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
当在工作日补
1天(1月1日);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
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
国务院令第270号
沪劳保保发(2000)
春节
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
二、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