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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与工资待遇备查表

假期名称

假期

工资待遇

规定文件

婚假

国家规定

假期工资

(80)劳总薪字 29 号/(80)

财企字 41 号

沪劳保综发(2003)2 号

晚婚

男年满 25 周岁初
婚,女年满 23 周

岁初婚

同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实

施)

产前

如工作许可,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

以上(按二十八周计

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产假

正常生育

90

 

天 【产前 15 天,不

得放在产后休,产后

75 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

第 9 号令

2001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 109 号

沪劳保发(90)109

难产【另加】

增加产假 15 

多胞胎生育【另

加】

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

产假 15 

晚育

已婚妇女生育第
一个子女,年满

24 周岁的

30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实

施)

配偶

护理假 

哺乳假

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单位批

六个半月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沪劳保发(90)109

自然
流产

妊娠三个月内自

然流产或子宫外

孕者

产假三十天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自然

流产者

产假四十五天

月经

从事高空、低温、冷

水、野外流动和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作业的

或从事生产第一线

长久站立行走作业

的女职工

公假【工资照发】

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

府第36号

沪劳保发(90)109

丧假

父母、配偶、子

1-3 

假期工资

(80)劳总薪字 29 号/(80)

财企字 41 号

沪劳资发(87)130 号

沪劳保综发(2003)2 号

岳父母、公婆【

市规定】

1-3 

探亲

【含公休

假和法
定节日
在内】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自愿二年

探望一次的,应给予 6 0

天假期【本市规定】

假期工资

国发(1981)36 号

沪劳(81)资创字第第 92

沪劳保综发(2003)2 号

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
0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

的,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

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20天

路程假

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

新年

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

当在工作日补

1天(1月1日);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

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

国务院令第270号

沪劳保保发(2000)

春节

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

二、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