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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7 

                   颁布日期:1996.08.2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水利部 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 水利工程 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
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
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行的

 

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

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

 

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 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
(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
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
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

 

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

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