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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1.如何区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
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根据 1989 年建设部颁布的第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 1990
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 55 号文件关于第 3 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5 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 5 000 元(含 5 00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方面?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3.试述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
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
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
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
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
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
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
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
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4.简述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分类和处理的权限范围。
  (1)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2)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2)严重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