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 3 号
《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2 月 8 日市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
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
称市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
责。
市质监机构依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发
展需要逐渐推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
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
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