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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五日

  

 

                      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2001]国人防办字第 11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
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
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 3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 名以
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 3 个
以上抗力等级 5 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 2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 名以
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