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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表 9-2)
表 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与方

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

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

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施工图设计

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

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

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

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

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