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颁布日期】
1995.07.07
【实施日期】
1995.07.07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内容分类】
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
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
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
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
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
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
(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 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
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
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
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
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
交流。
第七条 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
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
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
(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
交流。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
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
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
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