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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1998]167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

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

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

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建设工
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
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管理,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

效率,并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各类建设工程信息、企业信息

法律

 

 法规

 

 

策信息等信息服务;

  (二)提供洽谈交易活动场所;
  (三)提供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银行营业、档案管
理等方面有关手续的服务。
  实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的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标
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派人在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

设点集中统一办公的场地由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