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护施工人员
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山东
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
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 15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
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一)《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
(二)施工合同书;
(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
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
关手续。
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