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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
               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东南府发[2006]4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州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

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
工程质量,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以下州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1、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 50%以上或州、
县、市共同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且州级投资占 50%以上项目;
  2、投资 100 万元以上使用地方政府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州级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
要求外,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代建机

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财务能力
等代理项目管理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

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及概算审批文件,落实土地、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
拆迁工作,提供建设投资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接受建设单位
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接受委托项目立项、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