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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

 

 (  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1996年3月28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高等级公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协

调有序地进行,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合重庆

 

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管线工程是指电力、

 

通讯、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输油管线和沟渠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
  城建、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

 

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

 

合理安排有关管线工程和高等级公路的同步建设。
  因使用单位的原因不能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

 

位与有关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后筹资预建,予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在已经预建有管线通道的同一走向上,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同类管线工程项目。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工程项目获准立项时,将该工

 

程的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高等级公路工程沿线附近地区的规划或规划动态和有关技术资

 

料及时提供给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
  各有关管线建设单位应于公路工程进行初步设计之前,将公路工程有关的管线建设

 

计划及有关资料分别送交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前,会同规划管理及有关部门和管线建

设单位,共同对公路工程与相关的管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并将方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

 

审批后纳入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