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福建省
发布文号: 厦建建[2005]160 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
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工程担保违法失信、随意
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
定
》(市政府令第 103 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
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 号)、
《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
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市招函[2005]73 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及保证方式。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
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建筑工程承包商依法、依工程建设合同约
定将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工程合同价在 50 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合同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
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商履约担
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的额度与分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一般为合同价的 10%
。
三、关于低价风险担保。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
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
保公司
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一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一方不
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五、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
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提供为工
程质量保修进行担保的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接收保函或担保书后,
应将保修金结算支付给承包商。
六、同一银行的一级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和分包
商同时提供担保。
七、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有效期。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1)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
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至少 30
天;
(2)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至少 30
天;
(3)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后的至少 30
天;
(4)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
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至少 30
天;
(5)分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单项质量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 30
天;
(6)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
3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