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
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
关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指非盈利性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广场、供水、排洪(水)管网(渠)、排渍泵站、城市绿化、城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
础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
施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城建局(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
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
工程的接管。
 
第二章 工程交接登记和事前介入
  第五条 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名称、规模、长度、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施工单位名称;
  (四)质量监理单位名称;
  (五)接管单位要求填写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
的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经过竣工验收;
  (三)竣工技术图纸资料真实齐全并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配套附属设施齐全,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第七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可向建设、施工单位了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
设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运行安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
决并作记录。
 
第三章 工程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
有效期内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已办理接管手续
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