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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9〕1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 OO 九年五月三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
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

法律

 

 法规

 

 

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

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行政监察
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
位说明理由,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现场无法施
工非改不可的,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
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涉及规划内容的变更应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 2%以上(含 2%)或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隐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加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应事前报告财政和审计
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到现场进行察看。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有关单位不得事
后审批、核准、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
可以解除合同。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 3 个月的;
(三)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
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四)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