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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科发建字[1999]00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

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
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单位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

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

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关

法规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

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

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
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

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

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第七条 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方案及主

要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一般小型科研或生活建

设项目以研究所或依托单位为项目法人;研究所或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该项目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