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
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路灯、景观照明设施)、绿化工程竣工后
移交专业管护单位管护的工作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和管护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等工程
及配套设施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
作,其所属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
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
接受管理工作,对移交管护的工程进行备案;审核、拨付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
绿化工程的管护费用。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
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
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市级及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统称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专业管护单位统称为管护单位。

 

  第九条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
  (一)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具备
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绿化工程养护期已满。

 

  第十条 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
规范》(GB/T50328—2001)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不具备第九条和第十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