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建房[1991]195 号
第一条 为提高综合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安
全、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安
全、适用、经济
、美观等各项特征要求的总和。
第三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应就其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对客
户负全部责任。凡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应进行修
补、返工、重建。对销售产品的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公司负
责,并进行售后服务。
第四条 开发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包括招标在内的形式从优选择勘测、设计、施
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所选定的单位必须是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的单
位。在实施质量管理中,双方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给开发公司
强行指派勘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
第五条 开发公司
“
”
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方案编制 设计要点 提交设计单位。
“
”
设计单位应按照 设计要点 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设计任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建
设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水平;要积极采
用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改善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空间利用,从而节地、
节能、节水、节材。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计,开发公司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设计,造成
经济
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按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之办法给予赔偿。
设计单位应对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提出要求,设计文件中要详细注
明对品种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经开发公司同意采用的建筑材料、
设备、构配件由开发公司
负质量责任。
第六条 开发公司应对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有关人
员会审合格后方可实施。
开发公司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对重要、关键部位的
预防措施要统一认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交底工作。
第七条 开发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增强质量意识,实行质量责任制度,把
质量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上;建立三级负责制(即现场施工员对施工科长负责,科长对总
工程师负责,总工程师对经理负责),对开发建设工程全过程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 开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切实按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