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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政办[2001]6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金华市 十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
划》已经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 OO 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

市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
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市人民政

府应当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和
稳定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科研活动等所需
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入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建设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
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