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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风

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

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
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
标投标等
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
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

 

 法规

 

 

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
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
文件);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
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