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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这个案例让我们再次提起招标投标投诉的问题,因为我们从许多案例中了解到,不
规范的投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
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
  关于前 3 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

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
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
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
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
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中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
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
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时,无需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只要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合本法有关规定即可。
  其他问题,有待部门规章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相关链接》招标质疑投诉规定①(① 国家发改委等 7 部门联合发布的《〔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己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 2000 年七号令,以下简称

七号令 ),实行机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