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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监理合同管理辅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了解部分

  一、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 1 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 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
间顺延。逾期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
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
金;

  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①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
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②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③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
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