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6]03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2 月 9 日市人民政府第 51 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
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
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 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区分级负责;
(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
(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
(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
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
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
库。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超
前做好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会同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资金
筹措能力拟定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市、区人民政府审议。
需应急建设的城建项目,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追加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八条 建立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
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区财政部门设
立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专户,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建项目的前期工
作。
从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中支出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列入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
划后,所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从该项目资金计划中扣回至城建项目前期
工作周转金专户,滚动用于城建项目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