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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11〕39 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9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

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提请市人民政府把城建档案事业
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市建设局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
利用。
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审批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研究工作;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七)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环卫局、文物局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
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