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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
(2009 年 2 月 1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 2 月 2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公布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
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
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
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 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
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发展
改革和财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
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代建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