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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 2012 年第 10 号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已经 2012 年 2 月 23 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 0 一二年三月一日

  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合理利用城
市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
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
的人防、地下通道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指导、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业
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经信、广电、城管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市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及新建小区、单项建设工
程地下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
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签订建设工程
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挖掘、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
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取得的施工地段地下管线
资料。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
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
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