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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张家界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张家界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张建发〔2009〕25 号
各区县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

档案管理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
竣工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
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
设施工程(含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
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加
强监管,促使建设工程全过程形成的档案及资料完整、准确、齐全的归档保存。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前,应与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签订《报
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见附件一)。

《责任书》一式 3 份,城建档案馆、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各一份。建设单位凭《责任书》到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
  四、有关单位在编制竣工档案时,必须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熟悉业务的档
案资料员。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二),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
任。各城建档案馆应对归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监督指导。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
行预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凡未取得城建档案馆
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见附件三)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备案除应提交住建部 78 号令要求的验收文件外,还应提
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合格意见,备案机关方可予以备案。
  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
工程档案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湖南省建设工
程档案合格证》(见附件四)。
  八、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建设局、市档案局印发的《张家界市重点建设项目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张建发(2003)75 号)文件规定及审批备案程序,填报《张家界重点建设项
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建设项目竣工档案。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十、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及质量
要求进行分类立卷、整理归档、验收移交、安全保管。建设工程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 A4 号纸,
按规定装订存档。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界市建设局
  二 OO 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