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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 2012 年第 187 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4 月 6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二〇一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
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
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
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