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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1993]4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关于提高工程

质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监督。

    

 

第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主
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企业及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和营
业范围。
  (二)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企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检查建材及工程(产品)质量;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三)核定分站及县质监站评出的优良工程;参与评定本市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审查分站、县质监站监督人员
的资格,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
  各区分站,业务上受市质监站领导。
  各县质监站,业务上受市质监站的指导,其主要职责同本条(一)、(二)项。

    

 

第四条 驻淄各专业质监站,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范

围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 、

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质监站应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建设单位
质检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