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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建筑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

活动。
  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省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 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筑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建筑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工程发包前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

手续。

    

 

第八条 业主发包建筑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的发包,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
招标。

    

 

第九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