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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
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

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
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
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所辖区
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
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
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绿地;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
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条例规定
的原则,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绿地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建设规划应当确定绿化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绿
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
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