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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3 号

  (《益阳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 2007 年第十四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马 勇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益阳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镇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79 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6 号)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

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历
史记录。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将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镇建设协
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受同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管理,指
导各区县(市)城建档案工作。
  各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各类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应切实履

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搞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与城镇建设相关的专业管

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镇建设的基础资料等。具体接收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