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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30 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经 2007 年 10 月 9 日(2007 年第 22 次)市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00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
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
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
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
为记录并予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
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
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
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