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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 59 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 2005 年 2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安徽省档案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
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
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
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
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
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案的开发、利
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
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主要指: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
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
等方面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