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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 50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十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
行政效能,更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
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含审核)和备案。审批是指根据国家、省
和市有关规定由该部门审定或批准,并且需要由该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控制的事项;核
准是指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予以准许的,可以不由政府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限制的事项 ;
审核(即初审)是指须经该部门同意,但不由该部门最终决定的审批、核准事项;备案是
指事后向指定机关报告情况,以存备查的事项。
  行政审批机关对有关业务经营行为、部门内部工作、激励措施、处罚措施、职称评定、评
优评级、部分项目验收、事故鉴定等事务的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立审批事项。确需
增设审批事项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能实施审批。
  第四条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在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公布的 ,
不得实施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责任人和
投诉电话,并向审批对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出
具回执(含收件清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

  第六条对须经多个审批环节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内部作业流程,实行 一

个窗口 对外受理,并逐步推行接件人和办件人分离制度。
  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或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机关的,应当逐步实行

一站式 联合办公,由主办的行政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协调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改

联 审批为 并联 审批。
  第七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变相进行审批,同时必须加强监
督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防止因取消审批而出现管理脱节。对剔除的事项,行政审批机
关不得以审批手段代替日常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