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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41 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
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

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具体表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造价主管部门) ,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造价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