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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 160 号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 160 号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0 月 7 日市政府
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规范城市供水管网外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
理活动,提高供水水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民饮用水工程)是指本市
行政区域内除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以外的乡镇、村
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农民饮用水工程建成后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按照城市供水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民饮
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发改、城管、建设、环保、价格、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统筹管理供水事业的要求,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