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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7]30 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经 2007 年 10 月 9 日(2007 年第 22 次)市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00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

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
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和
管理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
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
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

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