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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 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314 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

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

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

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

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

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

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