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

(1994 年 10 月 20 日北京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以及混凝土预制构

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均应遵守本条例。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下同)等单位,
均应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含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

    

    

第五条

本市鼓励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

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鼓励建造优质工程;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由本条例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七条

设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