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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 年 2 月 24 日)
深档字〔2005〕26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
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

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
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

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
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
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
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
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文件收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文件收
集归档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的接收等。
  第五条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
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阅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档案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
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可以对工程文件归档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文件进行归档立卷,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分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及时向工程总承包
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
交。
  第七条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
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