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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施字[1993]第 204 号

 修建一、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科研所、监理公司、发公司:
  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93)京建法字第 029

号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 年 4 月 10 日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3)京建法字第 029 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现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
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93 年 2 月 1 日

  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监理

试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北京市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的
监理。
  北京市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首都规划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

    关

法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项目都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一)列为国家和本市的大型和重点的工程项目;
  (二)利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商人投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和新产业、高科技开发区
项目;
  (三)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
  (四)大、中型市政(包括公路)、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上述(一)至(三)项目工程的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的工程项目;
  (六)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实行监理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