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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施字[1993]第 204 号
修建一、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科研所、监理公司、开发公司:
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93)京建法字第 029
“
号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 年 4 月 10 日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3)京建法字第 029 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现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
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93 年 2 月 1 日
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监理
试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北京市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的
监理。
北京市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首都规划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
关联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项目都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一)列为国家和本市的大型和重点的工程项目;
(二)利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商人投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和新产业、高科技开发区
项目;
(三)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
(四)大、中型市政(包括公路)、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上述(一)至(三)项目工程的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的工程项目;
(六)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实行监理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