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利
第1条 假期
1.
职员转正后可享受以下的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照常支付员工的工资。
元 旦 放假 1 天
春 节 放假 3 天
五一节 放假 3 天
国庆节 放假 3 天
2.
事假
2.1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需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
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一次请事假超
过三天,均需执行总经理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规定时间及次数的事假为带薪
假期。
2.2 员工申请事假,主管得视情况要求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2.3 事假之申请以四小时为最小单位。
3.
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3.1 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
医疗规定实施。
3.2 请病假,均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请假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
以旷职(工) 论。
3.3 员工每季度有半日看病带薪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卡为证。
3.4 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4、婚假
4.1 在本企业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带薪婚假。
4.2 一般婚假 3 天(女未满 23 岁,男未满 25 周岁者)。
4.3 晚婚假 10 天(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者)。
4.丧假
4.1 员工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带薪丧假 3 天。
4.2 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带薪丧假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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