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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 假期

1.

 

职员转正后可享受以下的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照常支付员工的工资。

     

元 旦 放假 1 天

     

春 节 放假 3 天

  

五一节 放假 3 天

  

国庆节 放假 3 天

2.

事假

2.1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需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

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一次请事假超

过三天,均需执行总经理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规定时间及次数的事假为带薪

假期。

2.2 员工申请事假,主管得视情况要求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2.3 事假之申请以四小时为最小单位。

3.

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3.1 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

  

医疗规定实施。

3.2 请病假,均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请假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

 

以旷职(工) 论。

3.3 员工每季度有半日看病带薪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卡为证。

3.4 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4、婚假

4.1 在本企业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带薪婚假。

4.2 一般婚假 3 天(女未满 23 岁,男未满 25 周岁者)。

4.3 晚婚假 10 天(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者)。

4.丧假

4.1 员工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带薪丧假 3 天。

4.2 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带薪丧假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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