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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的合同是 06 年 9 月--08 年 9 月,但是由于公司要迁移(从

一个城市迁到另一个城市,两市间坐火车需两小时,没有出省),而我

不想到迁移的地方去工作,所以解除了劳动合同.我离职的时间是 4

月底,公司迁移的手续大概在 5 月中旬能结束.公司在 08 年 2 月份

口头告知我要迁移的事情.要想问我这种情况,根据新劳动法能不能

得到经济补偿?补偿多少?我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共有 3 年零 4

 

个月 .

由于公司变更了工作地点,你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也应

该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应该没有什么争议。补偿金的标准适

用《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一点要告诉你,尽管你告诉我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共有 3 年零 4

个月,但是,我仍有非常遗憾地告诉你,不能从你工作的时候计

算工资年限,给付你 3 年零 4

——

个月

3 个半月工资的补偿,而只

能从你与公司的合同 2006 年 9 月开始计算。理由是:之前的合同

属于已经终止过的合同,按照过去的《劳动法》规定,可以不支付

你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点你要心里有数。当然,你可以按照 3 年零

4

——

个月

3 个半月工资的补偿与公司交涉,没准公司会忽略那个

细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