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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管理

日前,杭州市建委出台《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的管理。《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
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造价 200 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主体(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杭州市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履约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

一般、较差、差五类,评价结论为较差、差时需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工程

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 的结论为是或否;结论为否的,需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且 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 的评价应为差。

  《办法》明确,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和施工企业履
约的评价。其中,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合
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发包分包、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监理

费)支付情况(单列 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 )合同工期执行与
组织协调能力、履约整体评价。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
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整体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
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履约整体评
价。

  《办法》还对履约评价方法、履约评价计分规则、履约评价应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
时指出,对履约评价总分不满 60 分的建设市场主体,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建设市
场主体,杭州市建委查实后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履约评价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