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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 2000 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 15 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
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
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 81 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
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 强条 )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

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

对 强条 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

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 强条 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
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 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 6 条强制性要文。其
中 3.03

条第四款规定: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而

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

员 闭门造车 ,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
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
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 6.0.3

条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
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
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
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

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 强条 规定的
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
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
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
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

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 强条 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
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条 5.1.5

条指出: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

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
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少
于 50 根时,应不少于 2

根 。

       以上条款表明,对于穿软弱土层的震动沉管灌注桩、夯扩桩,都应进行静载荷试验。
但在实际实施中,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试桩费用,常会采取如下几种做法: 1、试桩做静载
荷试验,工程桩做大应变及小应变检测;2、只做试桩静载荷试验加工程桩小应变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