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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 8 号
印发《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78 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 35 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
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
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
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
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
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
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
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应在 5 日内审核完毕,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