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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 393 号令),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

〔2004〕26 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
成重大损失。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责任制层层落实不到位,现场(岗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同时,
也暴露出相关地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各级政府
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建设工程的参建各方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
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部署和工作要求,以科学

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的原则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
方针,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
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督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落
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二)各级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第 393 号
令、省政府 52 号令,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
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建设工程
(包括火电、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其他专业工程

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 谁发施工许可证,谁负责安全监管 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建设、安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予以明
确。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全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审批、发证和全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生产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批;制定地方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建立房
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建立全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
理;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房
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开展房
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