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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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各方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设备安装、
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建设单位负责、企业保证、社
会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
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质量管
理体系,设计、建造优良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测
第六条 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统一管
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所用
的建筑构配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冶金、化工、市政等专业部门的专业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部门专业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非专业性建设工程
项目由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